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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预原则

Posted: Sat Jun 14, 2025 9:09 am
by chandonarani55
根据共同诉讼程序(CAP),“禁止干涉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第26段),该原则也适用于网络空间(第29段)。CAP援引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的定义,解释称,不干涉原则禁止在国家“保留地”内实施“胁迫”(尼加拉瓜案,第205段)。

何为“胁迫”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Wheatley)。一些国家将其狭义定义为禁止网络行动,即迫使国 宫殿 Viber 数据 家以国际法允许其自由决定的方式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荷兰,附录:网络空间国际法,第3页;德国,第5页)。如此理解,不干涉原则保护的是国家的“选择自由”。

英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对英国而言,胁迫不仅限于剥夺选择权,还意味着“剥夺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自由决定的事务的控制自由”(有关此方法的学术支持,请参阅Tsagourias)。英国的“控制自由”定义显然比“选择自由”的提法更为广泛(Buchan 和 Devenney)。可以说,英国试图以这种方式(重新)定义胁迫,因为它希望扩大不干涉原则的范围,并确保其能够捕捉到更广泛的恶意网络行动,以弥补其拒绝接受领土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规则的不足。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则坚持将胁迫狭义地定义为“选择自由”,因为干扰一国控制自由的恶意网络行动违反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法律规则。

《共同狩猎法案》将胁迫定义为“旨在限制外国意志的政策”(第 31 段),并解释说:

一国的行为不一定要达到完全剥夺外国选择自由或迫使该国非自愿地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程度,才构成胁迫(第 32 段)。

尽管《共同农业政策法案》并未阐明何谓对国家意志的“限制”,并解释称强制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审议”(第32段),但其对强制的定义显然低于剥夺选择权的门槛。《共同农业政策法案》还主张对强制作出更广泛的定义,指出具有强制力的是政策而非行动(第31段),重要的是政策的目标而非政策的成功(第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