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胁迫定义为“旨在限制外国意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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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rani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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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胁迫定义为“旨在限制外国意志的政策

Post by chandonarani55 »

英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对英国而言,胁迫不仅限于剥夺选择权,还意味着“剥夺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自由决定的事务的控制自由”(有关此方法的学术支持,请参阅Tsagourias)。英国的“控制自由”定义显然比“选择自由”的提法更为广泛(Buchan 和 Devenney)。可以说,英国试图以这种方式(重新)定义胁迫,因为它希望扩大不干涉原则的范围,并确保其能够捕捉到更广泛的恶意网络行动,以弥补其拒绝接受领土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规则的不足。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则坚持将胁迫狭义地定义为“选择自由”,因为干扰一国控制 中国电报列表 自由的恶意网络行动违反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法律规则。

《共同狩猎法案》”(第 31 段),并解释说:

一国的行为不一定要达到完全剥夺外国选择自由或迫使该国非自愿地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程度,才构成胁迫(第 32 段)。

尽管《共同农业政策法案》并未阐明何谓对国家意志的“限制”,并解释称强制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审议”(第32段),但其对强制的定义显然低于剥夺选择权的门槛。《共同农业政策法案》还主张对强制作出更广泛的定义,指出具有强制力的是政策而非行动(第31段),重要的是政策的目标而非政策的成功(第32段)。

这一对胁迫的扩展定义使CAP的立场更接近上文概述的“控制自由”方法。例如,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另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它就限制了后者的意志,从而实施了胁迫。对于CAP而言,在网络空间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影响外国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第31段)。事实证明,影响行动本身并不具有胁迫性,但如果它们构成对另一个国家意志的限制,例如通过控制选举进程,则可能具有胁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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