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普遍地说,随着每一次声明的撤回,建立“大陆”人权法院的愿望与其实际影响力之间的差距就越大。如果一国境内的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无法直接向非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该国实际上就逃避了法院的法律责任。如果一国仅仅批准了法院的议定书而没有交存第 34(6) 条声明,那么只有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ACPHR) 和其他非盟国家可以向其提交申请。然而,迄今为止,这两类潜在申请人都表现出不愿使用非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仅提交了 3 起案件和一起(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州际申请。
突尼斯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突尼斯发出退出通知(2025年3月7日)后仍有一年时间直接 斯里兰卡电话数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延迟为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窗口,使他们能够动员起来,在非洲人权法院“尽可能地提起诉讼”(参见De Silva和Plagis,2023年)。例如,在坦桑尼亚发出退出通知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数量与前一年相比有所增加。突尼斯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同样可以利用声明退出生效前的这段时间。
突尼斯的举动也可能促使各国重新倡导增加对法院的普遍支持,以应对持续不断的撤回声明行为。法院本身一直在通过向非洲国家派遣宣传团进行宣传,旨在增加对《议定书》的批准、第34(6)条的声明以及对法院的认识。显然,其他非盟行为体、非洲国家和区域外行为体也有机会捍卫法院,使其免受持续不断的国家反弹。正如上文所述,更广泛的人权界已经动员起来批评这一发展并支持法院,但需要来自各利益攸关方的持续倡导,以应对这种破坏非洲关键人权问责机制的持续趋势。